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江西省就業補助資金公益性崗位
開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財政金融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就業補助資金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工作,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現將《江西省就業補助資金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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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
2020年4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就業補助資金公益性崗位
開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扶持就業困難人員,促進社會充分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江西省就業促進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做好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124號)、《關于印發<江西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贛財社〔2019〕1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性崗位,是指由各類用人單位開發并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用于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1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崗位。主要包括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的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環境衛生、社區矯正、社會救助、社區養老、健康服務、糾紛調解、網格員、農家書屋管理員等滿足公共利益和就業困難人員需要的非營利性基層公共服務類、公共管理類崗位。
公益性崗位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崗位。
第三條 公益性崗位是政府幫扶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一種援助措施,具有托底線、救急難、臨時性的特點,其開發管理應當堅持“按需設崗、以崗聘任、在崗領補,有序退崗”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辦法所稱公益性崗位的開發管理,承擔轄區內公益性崗位的認定、退出及信息的發布、補貼政策的落實,以及與其他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部門的協調,平衡把握崗位規模和崗位待遇。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補貼資金的籌集、審核、撥付與監督。用人單位承擔本單位公益性崗位的開發和用工主體責任。
第二章 崗位開發及管理
第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在規定的開發范圍內,結合本地區就業困難人員數量、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和資金承受能力,科學確定本地區公益性崗位數量和類別。
對鄉村公益性崗位的開發管理,在遵循公益性崗位政策總體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實施更符合鄉村特點和工作實際的管理模式。
第六條 凡有公益性崗位需求的單位,按照地域隸屬關系,向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公益性崗位開發申請。申請應當包括:崗位名稱、崗位數量、工作內容、招用條件、薪酬待遇、用工期限等情況(附件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對崗位設定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審核,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
第七條 按照“誰認定、誰管理”的原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及時將已認定的公益性崗位有關信息錄入“江西省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系統”,并實行動態管理。對不符合公益性崗位認定條件或用人單位主動申請退出的,各地應當及時予以清退,并做好信息更新。
第八條 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為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1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其中,就業困難人員范圍按照《江西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五款確定,并按有關規定實施動態調整。
各地應當根據年齡、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排序機制。
第九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做好公益性崗位聘任管理工作。向社會發布公益性崗位招聘公告,應當注明用人單位擬聘任崗位的崗位名稱、薪酬待遇、工作內容、工作要求、工作地點等內容。指導鄉(鎮)、村做好鄉村公益性崗位聘任工作。
第十條 公益性崗位擬招用人員,應當結合就業困難人員申請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推薦等情況確定。其中,城鎮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符合崗位條件的零就業家庭成員和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人員;鄉村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置“無法離鄉、無業可扶、無力脫貧”且有能力勝任崗位工作的建檔立卡農村貧困勞動力。
第十一條 對確定的崗位擬招用人員,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對經公示七天無異議的,在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進行就業登記。
第十二條 具體聘任辦法,由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章 用工管理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誰用人、誰管理”的原則,切實履行用工管理主體責任,嚴格按照公益性崗位政策規定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承擔日常考勤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聘用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用工協議、勞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鄉村公益性崗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用工協議、勞務協議期限最短不少于半年,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并按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和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對鄉村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可為其購買意外傷害商業保險。
第十七條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應當服從用人單位的依法用工管理,由本人承擔公益性崗位工作職責,完成相應工作任務。用人單位根據其工作表現支付勞動報酬。
第十八條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用工協議、勞務協議,并及時函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1.通過其它途徑已實現就業、創業的;
2.無正當理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含他人代崗的);
3.因身體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4.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管理制度的;
5.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的人員的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可以按規定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補貼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用人單位從其他資金申請補貼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應當提交公益性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費補貼申報審批表(附件2),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其中鄉村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根據勞動時間、勞動強度等因素確定,原則上不高于當地城鎮公益性崗位補貼水平。符合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具體補貼標準,由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三條 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
具體補貼期限應當結合勞動合同或用工協議、勞務協議期限確定。
第二十四條 對補貼期滿后仍然難以通過其他渠道實現就業的大齡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重度殘疾人等特殊困難人員,可再次按程序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重新計算,并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備案。累計安置次數原則上不超過2次。
第二十五條 各地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按照穩慎的要求,在確保就業局勢平穩、社會和諧穩定的前提下,完善公益性崗位補貼期滿人員退出幫扶辦法,做好政策銜接和就業服務。
第二十六條 對距享受補貼期滿不足半年人員,及時提供有針對性的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幫助盡快實現再就業。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可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對其中的高校畢業生,應當引導其參加基層項目、報考機關事業單位、繼續深造,或推薦到企業就業等有序退崗。
第二十七條 對退出公益性崗位后仍未實現就業的生活困難人員及家庭,按規定幫助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范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督促用工單位履行用工管理主體責任,指導鄉(鎮)、村做好鄉村公益性崗位在崗人員管理,避免“變相發錢”,防止福利化傾向。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公益性崗位實名制管理機制,動態掌握崗位設置、人員在崗和領取補貼情況。對安置非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虛報冒領騙取補貼、“吃空餉”等違法違規情形,及時糾正查處,清退違規在崗人員。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做好資金支出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截留、挪用和虛報、冒領財政補貼資金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工作中,對發生的違法違紀和違規等行為,各地應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開發并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1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的公益性崗位可按各地原有規定執行至2020年12月31日。《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在全省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招聘與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贛人社字〔2015〕364號)同時廢止。
附件:1.公益性崗位認定申請表(樣表)
2.公益性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申報審批表(樣表)
附件1
公益性崗位申請表(樣表)
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單位名稱 (蓋章) | |||||||||
單位地址 | |||||||||
單位屬性 | 法定代表人 | 聯系電話 | |||||||
統一社會 信用代碼 | |||||||||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
提供的公益崗位情況 | |||||||||
崗位/工種 名稱 | 崗位數量 (個) | 人員要求 | 工作內容 | 薪酬待遇 (元/月) | |||||
單位經辦人(簽章): 負責人(簽章): | |||||||||
申請單位 主管部門 意見 (蓋章) |
經辦人: 復核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 部門意見 (蓋章) |
經辦人: 復核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說明:1.本表由申報單位負責填寫,并提供申報單位相關材料;
2.本申請表一式三份,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單位及主管部門各存一份;
3.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工作需要對樣表進行調整。
附件2
公益性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申報審批表(樣表)
開戶名:
帳號:
開戶銀行:
申報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 | 單位主管部門 | ||
詳細地址 | 聯系電話 | ||
申報補貼人數 | 申報補貼金額 | ||
申報補貼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所附材料 | 《就業創業證》復印件或建檔立卡農村貧困勞動力證明材料等、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復印件、單位發放薪酬明細帳(單) | ||
用人單位意見 | 本單位承諾對以上信息及所附材料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蓋章) 經辦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部門審批意見 | 經審核,有 人符合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按每人補貼 元/月的標準,擬同意撥付公益性崗位補貼資金總額為 元; 企業已繳納社會保險費金額 元,擬同意撥付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總額為 元。兩項合計 元。 (蓋章) 經辦人: 審核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 ||
財政部門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說明:1.本表由申報單位負責填寫,并提供相關材料;
2.本申請表一式三份,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單位、財政部門各存一份。
3.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工作需要對樣表進行調整。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20年4月16日印發
責任處室單位:省就業局 校對人:王猛